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4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462號
- 原告
- 第二應收帳款債權收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六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六百六十元,扣除原告前聲請調解之聲請費一千元,應補繳六百六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