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4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480號
- 原告
- 安振船舶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中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乙○○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一十五萬七千二百五十四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二千四百八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