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二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二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及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扣案之鑰匙壹只,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