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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二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靜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二一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及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扣案之鑰匙壹只,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林 靜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二一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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