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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交簡字第一三五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世杰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交簡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夢麟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陳夢麟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 世 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交簡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三十五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基隆市○○街二四七巷二八號三樓
            現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巷六弄十八號五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F一二О五О六一一六號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年度重交簡字第一
三五號刑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欄被告之姓名「陳夢麟」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法院得參照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大
    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四十三號足資參照。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文字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麗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交簡字第一三五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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