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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О四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世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四О四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松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秀卿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松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連續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應更正並補充:「謝曜竹係設在臺北縣林口鄉工二工業區○○路十六號松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現場負責人即受僱人,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基於概括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因被告之受僱人謝曜竹連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所生危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如附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陳 世 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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