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525號
- 原告
- 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何慶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成福
- 被告
- 獨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煥昌
-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99年10月起至100年1月止未繳管理費,每個月管理費新台幣(下同)6,981 元,積欠四個月管理費共27,924元,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7,9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7,9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