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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趙義德

  • 當事人
    大安鼎極大廈委員會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惠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536號原   告  大安鼎極大廈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   告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   告  李惠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秦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30日下午3時46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100年8月3日民事擴張暨補充理由續二狀繕本送達被告之收件回執、大安 鼎極社區內153號3樓至11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房屋登記謄本及99年8月14日決議前之舊的管理費收費標準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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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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