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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訴字第762號

給付模具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彭松江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告
隆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隆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告
萬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釽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米慧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彭松江

法 官 林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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