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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

上訴人
彙順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龍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100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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