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
- 上訴人
- 彙順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龍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100年度重勞小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