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勞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小字第9號原 告 魏秀惠 被 告 高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根川 訴訟代理人 夏武輝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街456巷20號 1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