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024號
- 原告
- 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何慶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成福
- 被告
- 錏蒙興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國憲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路292巷41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