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0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修
- 被告
- 友勝圖書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世英
- 被告
- 薛龍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