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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0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宇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壽
訴訟代理人
張綩倚
被告
圓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雖辯稱:因公司資金調度有困難,一時還無法還款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著有判例。是被告所辯上情,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事由,本件原告請求仍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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