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320號原 告 展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宜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25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