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320號
- 原告
- 展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仁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宜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2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