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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煌智
被告
南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柒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折舊額計算式:系爭7K-3268號車係於90年1月8日領照,至99年4月3日車禍時,實際已使用9年2月又25日(未滿1月以1月計,為9年3個月)。車輛之修理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6,881元、零件為15,220元,零件部分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系爭車輛就零件修理費用15,220元折舊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1,522元。是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修理費用為折舊後之零件費用1,522元及無需折舊之工資費用46,881元,合計為48,403元(計算式:1,522+46,881=48,40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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