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33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成
- 被告
- 盛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聲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尤素敏(女,民國○○年○○月○○日生,住高雄市○○區○○街53號5樓,居新北市○○區○○路144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意旨,法人之代表人在民事訴訟法上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則法人在民事訴訟上自係無訴訟能力人。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其對被告提起本件給付扣押款事件,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賴順義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死亡,且被告復未選任他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以致被告現無法定代理人,而尤素敏為被告之股東,且係賴順義之妻,爰聲請選任尤素敏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賴順義戶籍謄本、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