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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52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慶祥
訴訟代理人
林成福
被告
獨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煥昌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99年10月起至100年1月止未繳管理費,每個月管理費新台幣(下同)6,981 元,積欠四個月管理費共27,924元,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7,9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7,9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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