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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5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珮蘭
被告
家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李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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