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8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881號
- 原告
- 宜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華即新合峰通信器材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8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華即新合峰通信器材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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