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891號
- 原告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林祥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窓
- 被告
- 展立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重小字第89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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