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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98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呂震霖
訴訟代理人
郭明昆
被告
垣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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