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許勝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年101年2月24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5,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2,4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