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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葉靜芳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年101年2月24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2,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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