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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石麗敏

  • 原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品行銷有限公司法人楊承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370號原   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羅惠禪 宋萍芳 被   告 金品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麗敏 被   告 楊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線上購物商品合作契約書第21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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