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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 原告
    蔡佳文
  • 被告
    旭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蔡佳文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相 對 人 旭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0年度重勞簡 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0年度重勞簡字第5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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