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救字第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蔡佳文
- 代理人
- 黃俊六律師
- 相對人
- 旭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0年度重勞簡字第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0年度重勞簡字第5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