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勞小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趙炳煌
- 法定代理人邱鴻仁
- 原告黃俊賢
- 被告信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24號原 告 黃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 被 告 信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仁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2 月21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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