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5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彭松江

上訴人
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一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彭松江

書記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