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661號
- 原告
- 全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邱海偉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帆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6,17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