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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
    陳有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6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紀志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58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元,就本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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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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