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林米慧
- 法定代理人沈雅雲
- 原告張權贊即筌富工程行
- 被告翔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原 告 張權贊即筌富工程行 被 告 翔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1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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