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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林米慧
  • 法定代理人
    沈雅雲

  • 原告
    張權贊即筌富工程行
  • 被告
    翔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原   告 張權贊即筌富工程行 被   告 翔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1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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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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