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1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