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
- 原告
-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1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1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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