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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2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米慧

原告
許倚耀
被告
峰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森
訴訟代理人
羅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林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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