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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2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米慧

原告
許倚耀
被告
峰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森
訴訟代理人
羅文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當庭諭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000元,有言詞辯論筆錄1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林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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