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20號
- 原告
- 許倚耀
- 被告
- 峰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森
- 訴訟代理人
- 羅文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當庭諭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1,000元,有言詞辯論筆錄1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