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06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大翊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大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榮敬
- 訴訟代理人
- 蔡憶婷
- 複代理人
- 顏慶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43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