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223號
- 原告
- 雅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雅琪
- 訴訟代理人
- 吳玉麗
- 被告
- 劉榮華(原名劉榮貴)即永盛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重小字第12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