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231號 原 告 蘇其昌 林錫輝 何秀美 毛承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劉光正 被 告 俞章棋即勝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依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一一八一四七號移轉命令,於新臺幣叁萬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肆佰元之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第三人即債務人詹新昌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至第三人即債 務人詹新昌離職或該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