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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林米慧

  • 當事人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67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棋良 反訴被告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紀志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有惠 被   告 威爾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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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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