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67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棋良 反訴被告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紀志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有惠 被 告 威爾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書 記 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