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67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特儀股份有限公司、紀志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58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000元,就本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