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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778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彭松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告
明泰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火字第三二九一三號移轉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第三人即債務人周貞君離職之日止,於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按月在第三人即債務人周貞君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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