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791號
- 原告
-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助
- 訴訟代理人
- 谷正華
- 被告
- 倍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聖聰
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357巷9號一樓,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