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1129號 原 告 張權贊即筌富工程行 被 告 翔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如已兌現或不能返還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01 年6 月11日起訴時,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林秉澄,嗣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沈雅雲,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影本各1 紙在卷可憑,原告復於101 年10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兩造於100 年4 月24日就高雄大學第二教學研究大樓空調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成立承攬契約,約定以工程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百分之10為履約保證金,並由原告開立發票日為100 年8 月24日、發票人張權贊、付款人嘉義市農會北興分部、票號FA0000000 號即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及票號FA0000000 號之支票2 紙,原告就系爭工程之進行並無違約,且依約履行完畢,原告因系爭工程所生之票據給付義務當然已不存在,被告自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並應將上開支票返還予原告,詎被告竟提示兌現上開票號FA0000000 號之支票,造成原告資金運用之困擾,並經原告屢次請求返還系爭支票,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支票。並聲明:被告應返還系爭支票,如已兌現或不能返還者,應給付原告300,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系爭支票、存證信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 年度全字第21號民事裁定及100 年度執全字第197 號假處分強制執行函、和解書、切結書各影本1 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查本件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約定,原告須提具總價承攬金額百分之10作為完工履約保證,即完工驗收後無息歸還,有上開工程契約書1 紙在卷可稽。又被告曾書具切結書表示將於100 年8 月19日前將系爭支票提交給訴外人正裕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嗣後被告又與原告簽立和解書,表示系爭支票不慎遺失,如有兌現,願負擔票款支付責任等語,有切結書、和解書各1 紙在卷為憑。另查本件系爭工程已完工,系爭支票乃原告開立予被告以作為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之履約保證金之用之事實,業如前述,則被告本應依兩造間承攬契約約定,返還系爭支票,況系爭工程既已完工,系爭支票業已喪失其作為履約擔保之功能,被告於工程完工後持有系爭支票自屬無法律上原因,又被告既曾於和解書中表示系爭支票有遺失情狀,願負擔支付票款責任等語,堪認被告恐有不能返還系爭支票情事,故原告主張被告返還系爭支票,如已兌現或不能返還,應給付原告300,000 元,應屬可採。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 記 官 馬秀芳 附表: ┌─┬─────┬─────┬───┬───┬────┐│編│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號│ │(新臺幣)│ │ │ ││ │ │ │ │ │ │├─┼─────┼─────┼───┼───┼────┤│1 │FA0000000 │30萬元 │張權贊│嘉義市│100 年 ││ │ │ │ │農會北│8月24日 ││ │ │ │ │興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