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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趙炳煌
  • 法定代理人
    蔣新明

  • 原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原 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1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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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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