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京業國際有限公司、蔣新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55號原 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1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