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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14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訴訟代理人
黃國富
被告
興富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岳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8,717 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4日民事變更聲明狀變更聲明,(一)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998,717 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二)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8,717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由原告代為受領。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均為同一,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一)先位之訴: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詎屆期各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影本5 紙、應收抵押票據融資託收備償明細表影本2份、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影本1份為證。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998,717 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備位之訴:系爭支票係屬訴外人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影視達公司)積欠原告債務無法償還,且原告對於影視達公司取得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影視達公司已達無資力狀態,而系爭支票係被告與影視達公司因買賣交易行為由被告交付予影視達公司而用以支付貨款之用,現該票據經提示未能兌現,影視達公司對被告有給付票款請求權存在,原告為保全對影視達公司之借款債權,自得以原告名義代位影視達公司行使對被告之給付票款請求權。業據提出爰依票據及債權人代位權之法律關係,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8,717 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由原告代為受領。

四、原告先位之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影本5 紙、應收抵押票據融資託收備償明細表影本2份、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影本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先位之訴,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998,717 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先位之訴為有理由,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原告備位之訴,依票據及債權人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8,717 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由原告代為受領,即已毋庸就備位之訴再為審酌,並予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先位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        │(新臺幣)│      │      │      │      │
├─┼────┼────┼───┼───┼───┼───┤
│1 │LKA3│三十二萬│興富洋│台中商│ 101年│ 101年│
│  │0201│二仟八百│有限公│業銀行│  05月│  05月│
│  │62    │零二元  │司    │林口分│  17日│  17日│
│  │        │        │      │行    │      │      │
├─┼────┼────┼───┼───┼───┼───┤
│2 │LKA3│二十七萬│興富洋│台中商│ 101年│ 101年│
│  │0201│九仟零四│有限公│業銀行│  06月│  06月│
│  │65    │十八元  │司    │林口分│  17日│  18日│
│  │        │        │      │行    │      │      │
├─┼────┼────┼───┼───┼───┼───┤
│3 │LKA3│四十七萬│興富洋│台中商│ 101年│ 101年│
│  │0201│二仟五百│有限公│業銀行│  06月│  06月│
│  │63    │元      │司    │林口分│  17日│  18日│
│  │        │        │      │行    │      │      │
├─┼────┼────┼───┼───┼───┼───┤
│4 │LKA3│四十四萬│興富洋│台中商│ 101年│ 101年│
│  │5185│二仟六百│有限公│業銀行│  07月│  07月│
│  │28    │二十七元│司    │林口分│  17日│  17日│
│  │        │        │      │行    │      │      │
├─┼────┼────┼───┼───┼───┼───┤
│5 │LKA3│四十八萬│興富洋│台中商│ 101年│ 101年│
│  │5185│一仟七百│有限公│業銀行│  09月│  09月│
│  │45    │四十元  │司    │林口分│  17日│  17日│
│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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