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葉靜芳
- 原告謝麗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4號原 告 謝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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