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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葉靜芳

  • 原告
    謝麗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4號原 告 謝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至美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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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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