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40號原 告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被 告 蔡嘉益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酩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7日下午3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