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嘉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本裁定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