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林米慧
  •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 原告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嘉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本裁定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馬秀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