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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昱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煜斌
參加人
賀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進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參加人為所輔助之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一)參加人於民事上訴狀未列何人為上訴人,應補列正確之上訴人。

(二)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或參加人繳納,,應補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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