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02號
- 上訴人
- 昱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煜斌
- 參加人
- 賀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進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參加人為所輔助之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一)參加人於民事上訴狀未列何人為上訴人,應補列正確之上訴人。
(二)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或參加人繳納,,應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