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02號上 訴 人 昱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煜斌 參 加 人 賀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進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參加人為所輔助之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一)參加人於民事上訴狀未列何人為上訴人,應補列正確之上訴人。 (二)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或參加人繳納, ,應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