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819號
- 上訴人
- 姚寶鳳
- 上訴人
- 鄭達仁
- 上訴人
- 劉美華
-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琇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