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3號
- 聲請人
- 姚寶鳳
- 聲請人
- 鄭達仁
- 聲請人
- 劉美華
- 兼前三人
- 共同代理人
- 黃建源
- 相對人
- 顏琇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本件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7784號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應由法院認定之。
三、本件聲請人姚寶鳳、鄭達仁、劉美華主張渠等為合法占有權人,相對人不得以聲請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由請求遷讓房屋,已對命聲請人遷讓房屋之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819號假執行判決提起上訴,現為本院102年度簡上第9號審理在案,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另聲請人黃建源為向劉美華承租系爭房屋之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停止執行,惟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 3號執行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第三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有判決可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