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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9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板橋地方法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929號

原告
林志賢即玩美鞋行
被告
覃豌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玖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5,861元。嗣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29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255,861元。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97年間受僱於原告,負責對外銷售鞋子,並應將收取銷售貨款交予原告,詎被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接續數次未經其業務上所持有屬原告貨款繳款,造成原告受有265,861元之損失,經原告向被告催討,被告雖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8張(下稱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共計265,861元,並表示願意按期償還,惟屆期提示仍未獲付款,被告現僅請求被告償還原告255,861元。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及票據等法律關係,請求鈞院擇一判決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5,861元。

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系爭本票共18張、盤點單及業績單等資料為證,且被告所為涉犯刑法業務侵占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緝字第1858號起訴,並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35號刑事判決判處「覃豌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及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35號刑事判決影本1份存卷可參。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即應負付款之責;本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5條、第121條、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其中編號第18號之系爭本票,未載發票日,欠缺本票之應記載事項,為無效之票據,原告自無從執附表編號第18號所示之本票主張票據權利,至於如附表所示編號第1號至第17號所示之本票,則合於本票應記載事項,為有效之本票,從而,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附表所示編號1號至17號所示本票之票面金額,共計200,891元,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主張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89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林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票據號碼 │發票人│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
│號│          │      │(新臺幣)│        │        │
├─┼─────┼───┼─────┼────┼────┤
│1 │TH0000000 │覃豌均│10,000元  │97年7月 │97年8月 │
│  │          │      │          │24日    │20日    │
├─┼─────┼───┼─────┼────┼────┤
│2 │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9月 │
│  │          │      │          │        │20日    │
├─┼─────┼───┼─────┼────┼────┤
│3 │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0月│
│  │          │      │          │        │20日    │
├─┼─────┼───┼─────┼────┼────┤
│4 │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1月│
│  │          │      │          │        │20日    │
├─┼─────┼───┼─────┼────┼────┤
│5 │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7年12月│
│  │          │      │          │        │20日    │
├─┼─────┼───┼─────┼────┼────┤
│6 │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1月 │
│  │          │      │          │        │20日    │
├─┼─────┼───┼─────┼────┼────┤
│7 │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2月 │
│  │          │      │          │        │20日    │
├─┼─────┼───┼─────┼────┼────┤
│8 │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3月 │
│  │          │      │          │        │20日    │
├─┼─────┼───┼─────┼────┼────┤
│9 │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4月 │
│  │          │      │          │        │20日    │
├─┼─────┼───┼─────┼────┼────┤
│10│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5月 │
│  │          │      │          │        │20日    │
├─┼─────┼───┼─────┼────┼────┤
│11│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6月 │
│  │          │      │          │        │20日    │
├─┼─────┼───┼─────┼────┼────┤
│12│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7月 │
│  │          │      │          │        │20日    │
├─┼─────┼───┼─────┼────┼────┤
│13│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8月 │
│  │          │      │          │        │20日    │
├─┼─────┼───┼─────┼────┼────┤
│14│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9月 │
│  │          │      │          │        │20日    │
├─┼─────┼───┼─────┼────┼────┤
│15│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10月│
│  │          │      │          │        │20日    │
├─┼─────┼───┼─────┼────┼────┤
│16│TH00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11月│
│  │          │      │          │        │20日    │
├─┼─────┼───┼─────┼────┼────┤
│17│TH0000000 │同上  │40,891元  │97年9月1│未載    │
│  │          │      │          │日      │        │
├─┼─────┼───┼─────┼────┼────┤
│18│TH0000000 │同上  │64,970元  │未載    │97年9月 │
│  │          │      │          │        │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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