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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趙炳煌

  • 當事人
    方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954號原 告 方龍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黃美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被告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福、黃美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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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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